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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14 20:49:08
大学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文共963字]

大学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经费的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学校内涵建设中归口于教育教学而立项的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统筹、滚动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二章  经费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专项经费”进行项目制管理。学校根据当年经费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度发展规划,发布立项指南,各部门根据立项指南进行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务处按照“专项经费”的立项指南要求,审核汇总各部门的申报书,并报送学校。

第六条 学校组织下一年度预算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论证项目及用款计划。

第七条 “专项经费”经费列入年度学校预算,项目执行部门应按照预算资金和计划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章    经费列支范围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在款项下达后通知到各有关部门,并设立专户,实行专项核算。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可用范围将根据每年立项指南要求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专项资金核算内容必须与申报预算大体一致,不得安排其他无关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必须按学校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部分由教务处根据年度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情况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依据“专款专用、分类统筹、滚动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期间,确保时间过半、经费使用过半。每年11月底仍然未完成用款计划的,资金由教务处根据年度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情况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条例监督和审计“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大学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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