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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测企业须知

时间:2024-01-27 16:39:44
污染源监测企业须知[本文共405字]

污染源监测企业须知

被监测企业要积极配合,以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要求:

1.工况要求: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并如实填写工况负荷登记表。

2.辅助工作:企业应及时检查维修各排放口阶梯及采样平台,排除危险,使其能达到采样标准要求,确保我监测人员安全。企业应积极配合我监测人员,及时提供接电等其它辅助工作。

3.特别说明:依据甘肃省《xx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xx省xx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环规划发〔---〕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xx上半年污染源监督监测时间为--年1月1日至--年-月25日。在此期间企业生产设施若因停产等原因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监测的,企业在复产前报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通知我站监测负责人,以便我站做好监测前期准备工作并安排监测,以此完成--年上半年污染源监测任务及数据监测上报工作。否则造成漏测或数据上报延误等相关问题需由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企业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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